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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地點: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
  目擊者:本報記者吳亞東
  12月24日8時30分,陳柏槐被兩名法警押進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。他看上去精神有些萎靡,步伐緩慢,似乎還沒有做好直面法庭的準備。
  從法庭當庭核對身份信息看,陳柏槐,男,漢族,1950年8月生,湖北武漢人,曾任湖北省政協十屆委員會副主席、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、廳長。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、受賄罪於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,於3月21日被逮捕。
  審判長宣佈開庭。
  審判長告知,此案是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,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。
  記者註意到,此案與之前高官異地受審一樣,審判合議庭組成人員和公訴人都派出了很強的陣容。福州市中院由副院長黃賢光擔任審判長,審判員張行亮、張曉依法組成合議庭。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蓋宣閩、檢察員鄭小波、陳瑋、張曉蘭出庭支持公訴。
  受被告人陳柏槐家屬的委托,湖北律師曾宏翔、朱蘇伶作為被告人陳柏槐的辯護人,出庭參加訴訟。
  作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,被告人陳柏槐的親屬,全國、福建省、福州市的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記者等30餘人到庭旁聽。
  公訴人指控稱,2004年至2008年,被告人陳柏槐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、廳長期間,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,徇私舞弊,授意、批准將農業廳下屬事業單位湖北省畜禽育種中心的國有劃撥土地640餘畝,非法轉讓用於經營性開發,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6.1億餘元。2003年至2013年,陳柏槐還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、廳長和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武漢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、深圳泰然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轉讓、項目開發、企業經營、工程招標等方面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83萬餘元。
  陳柏槐手拿辯護材料為自己進行了辯護。陳柏槐稱,他在土地轉讓、項目開發、工程招標的環節中並未直接授權與干涉。他說:“我在上報文件上所簽署的意見,都是一般領導決策慣用的用詞。”同時,他還認為自己並未給國家帶來經濟損失,相反還帶動產業發展給國家謀得利益。
  而後,公訴人指出陳柏槐在任職期間收受賄賂的事實。對此,陳柏槐認為,他從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過賄賂,辯稱自己受賄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。
  法庭調查階段,公訴人共出示了有關證人證言、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相關證據材料,還當庭播放兩名證人的同步錄音錄像。辯方共出示了80多份證據。法庭根據控辯雙方申請,通知了1名證人、1名鑒定人出庭作證,並接受控辯雙方與法庭的詢問。
  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,陳柏槐利用職務便利,以低於市場價人民幣68.9178萬元的價格購得別墅一套,收受深圳某(集團)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60萬元、港幣10萬元,收受武漢某水產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幣39萬元,收受武漢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50萬元,收受湖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幣16.3萬元,收受武漢某綠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30萬元。
  在法庭辯論階段,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稱,被告人陳柏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徇私舞弊、濫用職權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,情節特別嚴重;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應以濫用職權罪、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  被告人陳柏槐則認為,自己濫用職權沒有證據證實,其審批都是依照程序進行,也未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;其在偵查階段關於受賄的有罪供述系特定情況下作出的虛假供述。
  陳柏槐的辯護律師則認為,陳柏槐的相關行為屬於正常履行職務,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;其主觀方面沒有受賄的故意,客觀方面既未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、也未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。
  法庭辯論結束後,陳柏槐進行了最後陳訴。
  據瞭解,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期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。
  (原標題:落馬官員否認指控辯稱帶動產業發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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